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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目击:深圳猥亵门事件谈判全记录。有录音

我是受害者的家庭的朋友。对该谈判进行了旁听。
谈判要点:
1.海事局对如何安抚女孩没有提出任何方案。谈判中,家属5次说到女孩的情绪非常糟糕,已经无法上学。
2.个主任对此回应“孩子的确是最大的受害人,现在是最主要是你们要注意,小孩子的曝光,不要影响生活”
2.林某至今没有表明态度。在家属询问X局长有没有任何态度表明的时候,2个主任表示不管林某有没有表明态度,局里都会追究。在我们再次询问“我们想知道,他是不是和你们说了他的立场,我们的孩子现在这样了,他没有表明下态度吗?”
2个主任表示他们也只是代表局里,不是这个人,而现在应该关心孩子不要被曝光,才是最重要的。他们也是早上才知道这事情,并不清楚,但家长说,这2个人在早上9点就已经和他们联系说局长要求他们来慰问。
3.处罚方案雏形未现
当家属询问对林某的处罚时,女孩的母亲说“孩子的心理受伤是永远都不补偿不来的,但是我们希望做恶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也会心里好过一点,对得起孩子一点”
女孩的父亲说“这个人,还是58岁的老党员,一出手,就说1万块买断这事情,平时有多少钱呢,态度这么嚣张,是不是之前就已经做过很多事了呢?这样的人,会不会被严惩呢?”
主任表示我们是个法制的社会,肯定会有相关的法律对这个事进行处理后,但就处理的方案,时间一直在回避,说“你们的顾虑,我们回去会汇报给局长”
4.林某当晚威胁“以后等着瞧”
林某在事发当晚叫嚣“你们以后等着瞧,整死你们”,孩子的父母对这句话印象非常深刻
在谈判的过程中,保护家属和孩子被打击报复的问题,也被家属屡次对主任和派出所代表提起。
主任呵呵一笑,表示这样的事情不会发生,派出所的代表也表示,他们会留意家属和孩子的安全。
但对具体如何留意,怎么规避这些未来的威胁,几个人并未作出答复。
5案件被定性为行政案件
在谈判的尾声,刘性派出所代表再次要求孩子进行验伤,孩子母亲担心的说“当时就没有伤痕,如果没有伤痕了是不是就林某没有事情呢”
但刘姓代表表示,在当晚派出所内,林某已经承认了袭击孩子,并有音频证据,也是证据。
刘某又说“可能当时他喝醉了,才说出这样嚣张的话”,孩子的父亲立刻反驳“录象里也能看到,他当时神志很清楚,走路很稳”
刘某说“这个看不出来,但不影响定案,这个案子是行政案件了。”

[ 本帖最后由 ufo 于 2008-11-4 02: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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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填写 于 2008-11-6 02:52 发表


估计也是这个结果。酒喝高了,耍酒疯,不构成猥亵罪。

另外,大伙包括自己也忽略了一点,当事人已经满14周岁了。证据不足,不但是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也不构成猥亵妇女罪。
我怎么找也找不到对党忠心耿耿的填写同志的这个14岁是从那得出来的,里面的受害者是11岁。至于填写同志的同志深圳海事局的党组书~记林嘉祥。。。。。我怎么看他也不像是14岁的样子啊你上面的意思是不是说满14周岁的人猥亵儿童猥亵妇女就不构成犯罪了呢?

[ 本帖最后由 ufo 于 2008-11-6 10: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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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成为过街老鼠的林嘉祥可能逃脱惩处。11月5日,深圳市**局通报深圳海事局原党组**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件调查结果,警方认为,林与陈的肢体接触,“接触部位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由此认定,林嘉祥猥亵罪不成立,仅为酒后行为不当。

这样的理性认定不免让人生疑。按照警方的说法,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用xingj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那么,林嘉祥当晚的举动如何能够证明不是在寻求刺激?如何能够证明不是淫秽行为?接触“肩膀靠脖颈位置”,就一定不是在满足自己的性欲了吗?

一个天真烂漫的小姑娘,在公共场合遭遇一个五大三粗的陌生男子粗暴侵犯,而POLICE却认为这种触犯没有触及敏感部位而轻描淡写,仅仅认为是“行为不当”,难道一定要通过小姑娘遭遇切实的侵犯才能够认定猥亵吗?此种机械的、物理的认定思路本身就是极端不负责任的。

进一步讲,深圳警方居然以陈小朋友能够摆脱“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的林嘉祥的纠缠,来证明林并非意图不轨,不知道这是哪来的荒唐逻辑!小白兔逃脱了大灰狼的魔爪,居然也成为小白兔没有受到伤害的理由,真是咄咄怪论,只能让人怀疑警方是不是在有意开脱。

警方一再强调林嘉祥的醉酒情节,其实,从常理推断,所谓醉酒论并不成立。为什么?当晚林并未有场面很大的应酬,只是与一位女士小酌,两人世界,大体上没有强迫饮酒的可能。至于说林喝下了八两白酒就属于醉酒,那也太不了解我们的党政领导干部了,也太小瞧了这个群体的酒量。

要之,目前警方公布的这个调查结果不仅不能够平息民愤,揭开事情的**,很可能还会引发新的愤怒。深圳警方的认定为什么如此“理性”?很可能,见惯不怪,人家本来也就没有把这个行为当作一回事。也是,当今世界,比掐脖子恶劣得多的侮辱女性的行为,我们还见得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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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填写 于 2008-11-7 03:04 发表
鄙视借媒体公器杀人。。。

引用:
目前警方公布的这个调查结果不仅不能够平息民愤,揭开事情的**,很可能还会引发新的愤怒。深圳警方的认定为什么如此“理性”?很可能,见惯不怪,人家本来也就没有把这个行为当 ...
 我是个无罪推定论者。虽然林嘉祥曾是位**大,但我坚信没有坚实的证据不应该立案定罪。深圳市**局在11月5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孩案件调查结果: 判定林嘉祥涉嫌猥亵罪立案理由不成立,不立案的理由是该事件属林嘉祥酒后行为失当。深圳市**局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他们大量调查取证的结果表明,“林嘉祥的行为属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不当动作,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属于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  林嘉祥涉嫌猥亵儿童罪是否能立案取决于是否能获取指向该罪名成立的有信度的坚实证据。司法部门不能因为林嘉祥其1米80壮实的体魄以及当时恶劣蛮横的态度,或为了平息沸腾的民愤就不分青红皂白地强行以涉嫌猥亵罪立案。体魄和态度虽然能反映当事人的身体素质和道德修养,但不能作为涉嫌犯罪立案的证据。民愤是事发后而起的,自然更不能作为证言证词。陈小朋友由于受了极度惊吓之后所做的指证和陈词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的支持下,其采信度有多大,这也是很难确定的。孩子父母并不在场,他们的态度自然是不中立的,所以他们的指证信度也是微不足道的。按我国司法的实践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主**嘉祥涉嫌猥亵罪的一方自然要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不能因为一方是平民百姓,就肆意立案定罪,同样也不能因为一方是大官要员,就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就立案判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阶层的人都是一样适用的。法制社会不仅要确保被害人的利益,同样也要保证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这样看来,深圳市**局的认定无可厚非。林嘉祥可以安心歇息了。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以为深圳市**局新闻发言人的话却表明,在这次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践踏了。他们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态度并不是没有倾向性的。发言人表示,大量调查取证结果表明,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行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问题是,这个事件之所以难以立案定罪,恰恰是因为可供采信的证据不足。监控录像所拍摄的是他们去厕所去的那一段。导致孩子情绪失控或受惊吓的那一个过程,并没有录像资料。据说那一刻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并没有其他的人可提供证言。而是否涉嫌猥亵罪的立案偏偏就取决于在那一个地点,那一时刻所获得的证据怔言。既然没有物证(录像),也没有人证(目击者)可以立案,那深圳市**局所谓大量的调查取证指的是什么呢?对于这样一个公众高度关注的事件调查他们有义务向公众公布他们所获得的、支持他们判断结论的具体证据。
  深圳市**局判定林嘉祥酒后行为失当,他们的证据证言是什么呢?首先,他们是根据谁的证言来确认他实施了一个行为呢?其次,他们是根据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他实施了什么样的一个行为呢?他们又是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原则来判定该行为是“行为失当”呢?他们能否告知公众,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失当动作呢?这是一个什么样程度的失当行为呢?能否向公众说明是什么样的一个具体“失当的行为”致使一个欢蹦乱跳的孩子受到极度惊吓呢?而且是吓得魂不附体?小朋友说是被掐了不足信,因为当时并没有其他的证据证言。可他们又凭什么说“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确定小朋友仅有心理感觉而实际上并没有被掐呢?再说,又有什么能证明林嘉祥是属酒后动作失控呢?唯一的物证(录像)显示,林嘉祥当时的行走并没有发生困难,他的举止并没有产生障碍,他的言语有清晰的逻辑性。酒是喝多了,胆是壮了,但并没有证据表明酒已经使他失去了意识或行为自制的能力。**局是根据什么判定在那一刻他的行为突然失控、意识自制力突然丧失呢?
  我重申:对这样一个敏感的事件,如果深圳市**局掌有大量的证据,他们是有义务向公众出示的,至少他们有责任向公众交代,这个所谓的“大量”指的是什么?他们究竟调查了多少证人?获取了多少物证?
  如果没有,或所掌握的和公众已经知道的一样,那就说明他们对林嘉祥的动作行为描述采信的是林嘉祥的陈述了。如果林嘉祥醉酒失控,那他怎么可能对当时自己的具体动作有那么清楚的记忆?如果他没有失控,他为什么要实施一个失当的动作呢?如果他当时的确没有非份的念头,他为什么要提出用钱来摆平呢?他为什么要承认自己“干了”呢?一个失当的动作和一个干了的行为,在于这样一个有年纪和资历的人,两者的不同是应该会区分的。猥亵罪的定罪主观要件之一就是性侵犯的主观故意。一个被怀疑和被指证的人,自然会断然否认主观故意的。
  小朋友是当事人,对她的话的采信度自然人们有权提出异议,可林嘉祥也是当事人,是一个涉嫌人,凭什么可以判定他的陈述要比小朋友的可信呢?凭什么可以把他的话作为事件调查的结论呢?一个原本健康活泼的孩子,一个善良、乐于助人的孩子,一个与林嘉祥无仇无怨的孩子,凭什么要指证林嘉祥伤害自己呢?凭什么她要让自己陷于如此的心理痛苦中去呢?难道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失当动作让这样一个无忧无虑的孩子产生如此巨大的恐惧?如此骇人的幻觉呢?当深圳市**局说她“有被掐的感觉”,他们问过她了么?如果一定要相信一方,那深圳市**局凭什么要选择相信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下的林嘉祥,不相信天真单纯的、当时意识清楚的、被害陈小朋友呢?
  我还是坚信没有任何坚实的证据不应该立案定罪。涉嫌人的权利和被伤害人的权利是一样神圣不可侵犯的。但问题是,在没有物证和人证的情况下, 我们的司法所能做的只能是不立案不定罪。然而不立案不定罪只表明涉嫌人法律意义上的无罪,丝毫不意味着他实际上无罪或有罪。更不意味着司法当局必须为涉嫌人开脱嫌疑。既然没有物证和人证,司法又是凭什么去洗刷其嫌疑呢?
  我原本预料专业的深圳市**局得出的结论是:因为没有证据,不能立案,不能证明林嘉祥有罪,也就是所谓的无罪无据,有罪也无据。我最不愿从职业的深圳市**局那里听到的判定是:根据大量的调查取证表明,林嘉祥无罪,无罪有据。
  顺便提醒一下,深圳市**局的结论明确地建立了林嘉祥失当的行为和陈小朋友受惊吓的因果关系。作为一个司法结论,林嘉祥至少是可以被要求承当民事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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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独家报道】深圳市**局11月5日16时30分左右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圳海事局原党组**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件调查结果。警方认定,林嘉祥在此次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法行为,应为酒后行为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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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调查结果一经媒体公布,立刻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但绝大部分人都对此结论表示不解。

  新民民调:九成五网友对结论表示“气愤”

  新民网当日随即推出关于网友对警方结论有何看法的新民民调,截至11月6日14时,近2000名网友参与调查,约95%网友对警方结论表示“气愤”,主张搜集证据对林嘉祥“定罪且重罚”,仅2%的网友表示“尊重深圳警方的定性”。

  律师:警方对猥亵儿童罪的认识有误

  法律学界也对此事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姚建国律师6日早晨联系新民网记者,表示对深圳警方的这种定性不能接受。他认为深圳林嘉祥案的证据没有问题,但警方对证据的认识和判断有问题。

  “深圳市**局对本案定性错误,开创了一个危险的先例。”姚建国认为,“这说明警方对猥亵儿童罪的认识有误。”

  据姚建国介绍,我国刑法并没有施暴力度的规定、施暴部位的规定,更不区分场所和时间,因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并不特别强调犯罪人的性指向和性动作。因此,深圳市**局关于林对女童接触部位及接触力度的分析并不能成为林无罪的理由。

  “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是,林的行为给女童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使女童倍感屈辱。”姚建国如是说。

  姚建国认为,场所和时间只是犯罪情节的问题,只对量刑有影响而不能改变案件的根本性质。

  姚建国还认为,深圳警方在事发后立即给林嘉祥测试酒精含量,却没有立即查找固定录像资料和目击证人,此处也有疑点。“饮酒与否无论是在定性上还是在量刑上都没有任何影响。从警方最后做出的‘酒后行为失当’的结论看,这样的做法更像是埋下一处伏笔。”姚建国对新民网记者说。

  据了解,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儿童的行为。构成本罪主观上讲是一种故意,其动机是出于**心理的需要,或是为了寻求刺激或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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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填写 于 2008-11-7 03:04 发表
鄙视借媒体公器杀人。。。

引用:
目前警方公布的这个调查结果不仅不能够平息民愤,揭开事情的**,很可能还会引发新的愤怒。深圳警方的认定为什么如此“理性”?很可能,见惯不怪,人家本来也就没有把这个行为当 ...
我更鄙视对“猥亵门”事件罔顾民~意草草了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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