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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世道了,没整了。当此末世,六脉神剑固然无人能使,连一阳指也只有失传的份了。
她像是一條清澈蜿蜒的河 任性地流過我的一生  
輕輕的洗去我的深沉 靜靜地陪我度過多少黃昏
原帖由 放任_分离 于 2008-11-5 20:04 发表

查查有麽动机
据说按治安条例处置
估计也是这个结果。酒喝高了,耍酒疯,不构成猥亵罪。

另外,大伙包括自己也忽略了一点,当事人已经满14周岁了。证据不足,不但是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也不构成猥亵妇女罪。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11-6 03:01 编辑 ]

原帖由 填写 于 2008-11-6 02:52 发表


估计也是这个结果。酒喝高了,耍酒疯,不构成猥亵罪。

另外,大伙包括自己也忽略了一点,当事人已经满14周岁了。证据不足,不但是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也不构成猥亵妇女罪。
我怎么找也找不到对党忠心耿耿的填写同志的这个14岁是从那得出来的,里面的受害者是11岁。至于填写同志的同志深圳海事局的党组书~记林嘉祥。。。。。我怎么看他也不像是14岁的样子啊你上面的意思是不是说满14周岁的人猥亵儿童猥亵妇女就不构成犯罪了呢?

[ 本帖最后由 ufo 于 2008-11-6 10: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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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过.gif (9.29 KB)

飘过.gif

思念如水
  你的模样慢慢发黄
  直至成为一种习惯...
这位干部真能“干”
我偷偷的爱上了冬日里的狼
原帖由 ufo 于 2008-11-6 10:03 发表
我怎么找也找不到对党忠心耿耿的填写同志的这个14岁是从那得出来的,里面的受害者是11岁。至于填写同志的同志深圳海事局的党组书~记林嘉祥。。。。。我怎么看他也不像是14岁的样子啊你上面的意思是不是说满14周 ...
“猥亵罪”分“猥亵儿童“与“猥亵妇女”,划分是以14周岁为介定。这个案子,条子已经有结论了,猥亵罪不成立,与我最初的判断一样。

原帖由 填写 于 2008-11-6 12:36 发表



“猥亵罪”分“猥亵儿童“与“猥亵妇女”,划分是以14周岁为介定。这个案子,条子已经有结论了,猥亵罪不成立,与我最初的判断一样。
看来填老师也是条子
分手  逃离的洒脱   离别  希望的超度    迷失在同归的殊途  没有开始又何谓结束
原帖由 放任_分离 于 2008-11-6 12:54 发表

看来填老师也是条子
非。但额陪读自学过二十几门法律。。

关于这个案例,额也是翻了很多案例才有的判断。  最初额是认为证据第一,没有证据就不能判定其有罪。后来才发觉,罪名根本就不成立。

已经成为过街老鼠的林嘉祥可能逃脱惩处。11月5日,深圳市**局通报深圳海事局原党组**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件调查结果,警方认为,林与陈的肢体接触,“接触部位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由此认定,林嘉祥猥亵罪不成立,仅为酒后行为不当。

这样的理性认定不免让人生疑。按照警方的说法,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用xingj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那么,林嘉祥当晚的举动如何能够证明不是在寻求刺激?如何能够证明不是淫秽行为?接触“肩膀靠脖颈位置”,就一定不是在满足自己的性欲了吗?

一个天真烂漫的小姑娘,在公共场合遭遇一个五大三粗的陌生男子粗暴侵犯,而POLICE却认为这种触犯没有触及敏感部位而轻描淡写,仅仅认为是“行为不当”,难道一定要通过小姑娘遭遇切实的侵犯才能够认定猥亵吗?此种机械的、物理的认定思路本身就是极端不负责任的。

进一步讲,深圳警方居然以陈小朋友能够摆脱“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的林嘉祥的纠缠,来证明林并非意图不轨,不知道这是哪来的荒唐逻辑!小白兔逃脱了大灰狼的魔爪,居然也成为小白兔没有受到伤害的理由,真是咄咄怪论,只能让人怀疑警方是不是在有意开脱。

警方一再强调林嘉祥的醉酒情节,其实,从常理推断,所谓醉酒论并不成立。为什么?当晚林并未有场面很大的应酬,只是与一位女士小酌,两人世界,大体上没有强迫饮酒的可能。至于说林喝下了八两白酒就属于醉酒,那也太不了解我们的党政领导干部了,也太小瞧了这个群体的酒量。

要之,目前警方公布的这个调查结果不仅不能够平息民愤,揭开事情的**,很可能还会引发新的愤怒。深圳警方的认定为什么如此“理性”?很可能,见惯不怪,人家本来也就没有把这个行为当作一回事。也是,当今世界,比掐脖子恶劣得多的侮辱女性的行为,我们还见得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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