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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审判决免除邓玉娇处罚

资料图:邓玉娇


此前报道:
官方鉴定称邓玉娇有心智障碍 具有部分刑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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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如何看待邓玉娇案一审判决的结果?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巴东县**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该判决对检方的指控基本认可,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也部分予以采纳。
据《财经》记者了解,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但庭审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为由婉拒。
从早晨7时许,巴东县法院门口就开始有人群聚集。至庭审结束,大约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
巴东烈女,抗日英雄------邓玉娇
民 意不可违.
我顶
少了自己---提醒大家,爱别人一定要先爱自己。
要不然,可能等到梦醒的时候你自己很难自拨。
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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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情况下。娇姑娘不是飞刀乱舞,难道还要她看清楚部位再刺????
chyichin2005@163.com           BBBB2222@163.com        ---------------------------------------------------------------------------------------------------------------------
原帖由 BBBB2222 于 2009-6-16 14:09 发表
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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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情况下。娇姑娘不 ...
要是阿娇看清部位再刺,那就是一刀毙命了
梦在醒时转了弯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

当时那么多人在场,怎么就不阻止呢?都在看好戏呢吗? 一个弱女子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怎么防卫都不算过分吧??????难道要等到被**之后再动刀子才不叫防卫过当吗?????
邓,黄二人真乃畜生也!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兽性大发有恃无恐!此二人之死伤真是大快人心!
梦在醒时转了弯
那个死鬼,看名字就是个纨绔子弟,不是什么好鸟。


天地有边界
人皆为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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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虐、无疆
           
活该,死有余辜!中国这样该死的人实在太多了!
这也叫防卫过当??

马上就要被奸了啊。
一个人                一个人
在路上                在路上
独自思量            不再彷徨
原帖由 白猫 于 2009-6-16 12:53 发表
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
确实存在防卫过当。

楼上诸位都忽略了这个细节,致邓左小臂、右**、右肩部四处受伤。四处伤,也就是对邓大贵下手四刀。另对黄德智下手一刀。

一刀、两刀这时嫌疑人邓大贵的侵犯行为已终止,已经失去侵犯能力。而邓玉娇接下去对无侵犯能力的人,下手三刀、四刀则属于防卫过当造成故意伤害。

原帖由 填写 于 2009-6-21 03:42 发表


确实存在防卫过当。

楼上诸位都忽略了这个细节,致邓左小臂、右**、右肩部四处受伤。四处伤,也就是对邓大贵下手四刀。另对黄德智下手一刀。

一刀、两刀这时嫌疑人邓大贵的侵犯行为已终止,已经失去侵犯能 ...
引用一个律师朋友的原话:
《刑法学》规定:“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是暴力。”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足以证明**(既遂或未遂)、绑架(离开或滞留),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中无限防卫权的表述,本款规定的核心含义是对于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任何人(不仅仅是受侵害人)对加害人拥有“格杀勿论”的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 奸妇女的,或2人以上轮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证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 奸,或2人以上轮奸不无案例。
    只有一种情况是防卫过当:若黄德智一伙想中止暴力,且以实际行动逃离现场,背后追杀才算防卫过当。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警方通报证明——暴力愈演愈烈!黄德智跟进房,强行特殊服务,受到特殊损伤,住入特殊病房,包扎特殊部位,原因不打自招!邓贵大再进房,先是用钱显摆,后是用钱搧击,拦民女滞房内,推民女进沙发,继续拦住民女,进而暴力按倒,绑架于沙发床……暴力愈演愈烈!谁有中止证据?特别值得一提,邓玉娇已言明,她是歌舞厅的,不是洗浴工人。不拦洗浴工人!却拦歌舞厅的!不拦进房之时!却拦出房一刻!再三拦在房内!再三按在床上!在房内游泳吗?在床上洗澡吗?既然不是游泳,既然不是洗澡,强行特殊服务,成立强 奸未遂!
   法医检验验明——没有背后追杀!民女当面抗暴,刀伤动脉和胸,衣裤却无血迹,有被剥衣之嫌,且象轮奸体位,邓中佳不报案,符合作贼心虚。
    事实已很清楚:三男首先施暴,暴力愈演愈烈!超过普通强 奸,超过普通绑架。
    没有证据排除:当时无援的她,面临轮奸既遂,抑或被杀灭口,然后被鉴自杀!既然无法排除,谈何防卫过当?岂能有罪推定!

[ 本帖最后由 在第6对相遇 于 2009-6-21 10: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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