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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有结论了,死者吸毒后袭警。

检察机关不予立案

  检察机关还将博源百货公司二楼监控设施的硬盘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称:鄱阳县博源公司二楼的监控设施中被送检的硬盘中没有2008年2月29日的监控录像资料,也没有被删除的痕迹。

  据了解,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省**厅法医对陈振翊的尸检法医鉴定结论为:死者陈振翊系因枪弹损伤心肺死亡;**部对陈振翊血液、尿液及被枪击时穿着的上衣等物证鉴定结论为:陈振翊的血液、尿液中均检出氯胺酮、甲基苯丙胺成分;陈振翊被枪击时枪口距其上衣入口约30CM;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陈振翊死前出现的精神症状与其吸食新型毒品“K”粉(含氯胺酮、甲基苯丙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鄱阳县**局认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关规定。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在陈振翊持刀正在实施暴力袭击人民**,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不法行为时,经警告无效,使用武器致其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决定不予立案。

说白了还是国家制度,人民 专 政 嘛,公务员一直冠以公仆,从建国起干群关系就被引导成主仆来区分。

其实国外公务员就是一个职业,与老百姓没啥区别,不同的是职业要求与待遇。这案件若是搁在国外。条子行使合法程序,警告后开枪,不会造成如此社会影响。警告后开枪,程序合法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前两天还看到一传言大军阀孙传芳说的话。大意是,当官做啥子公仆,仆人最不放心,做仆人的,男仆都是偷家里女主人,女仆都是偷家里的钱。。当官就要做父母,只有自己的父母才会对子女最好。军阀的话似乎也有些道理。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11-5 18:28 编辑 ]

原帖由 ufo 于 2008-11-5 19:06 发表
你这个结论是谁的结论?2008-11-05发表出来的信息到了你那里就有了结论了??
中国网  2008-11-05 10:29:58[发表评论]  新华报业网讯    据信息时报报道江西上饶鄱阳县**局王姓副局长下令击毙报警求助的高速路员工陈 ...
谁的结论,上边不是写着吗?

引用:凌晨5时许,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突然闯入我入住的鄱阳宾馆410房间把我**、殴打,并把我身上的银行卡、身份证、钱物等全部搜走。

突然闯入?难道是敞开房间在睡觉?

引用:妈妈,你赶紧把家中的贵重物品藏好,不要接陌生人的电话。

既然是“不明身份”的人,当事人又如何打电话要家里把贵重物品藏好?牵涉到家中贵重物品,隐瞒了什么?经济纠纷?

引用:我现在医院又见到了那几个殴打我的人,快来救我,妈妈你赶快来救救我,救我!救我!救我!

太搞笑了,在鄱阳县向远在进贤县的妈妈打电话求救,不是小孩子就是精神有问题。

引用:我儿子是和其同事一起去鄱阳喝酒的。

1.一会告诉记者是休假,一会又说去喝酒。

2.“同事”很可能是"不明身份"的人或与"不明身份"的人有关联。

引用:在案情汇报会上,**局的相关人员对公司领导提出的问题无法作出**回答。为此,总公司领导要求鄱阳县相关部门对他们单位和死者家属要有个交待,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1.奇谈?案情汇报会还要向公司领导和家属汇报?

2.这么简单的经过是提出了什么问题**局无法做出**回答?

3.总公司领导要求鄱阳县相关部门对他们单位和死者家属要有个交待....弄错了吧?是不是有点喝高了?

引用:没有杀人的痕象,只是拿着刀挥舞,没有伤害任何人的动机。

搞健身练武术也不能在商场里练吧?如果人人都拿着刀在商场里挥舞是正常吗?

引用:该店主还告诉记者,当时有个买蛋糕的顾客告诉她,听说被打死的小伙子是南昌的,家里条件蛮好,出事前有人敲诈他。
买蛋糕的顾客难道是知情人或是与死者认识?人云论。

引用:当时小伙子拿刀完全是为了保护自己。
那么加害人或威胁人又谁?如何说是在保护自己?就算防卫也要有防卫对象。

引用:一位急着逃命的小伙子从菜场二楼的过道跳到厕所的平顶上。
逃命?那么追赶的人呢?条子还未到现场吧?

引用:陈振翊是2月29日晚上和一女子入住410房间的。

这假休的。谁休假吃得空从南昌还是进贤的跑上饶又喝酒又开房间?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11-6 02:42 编辑 ]

原帖由 ufo 于 2008-11-6 09:46 发表
填写同志真不愧为受党多年培育出来的社会主义新一代接~班人,对党的声誉维护得真是不遗佘力啊。。。。。。。如你上所述那这案件完全是一边倒的对死者不利,鄱阳~公~安~局没有做错,那这个下令开枪的“王姓副局长”又 ...
只是讲公正话。您可以留意我所有相关法律的帖子,从老虎门事件、条子执法、地震、跑跑事件、杨佳事件、哈市6条子事件、猥亵门、还有金融危机引出的一系列事件,本人始终是讲公正话,不以个人情感偏向,只谈法律程序上的公正。

原帖由 辉煌年代 于 2008-11-6 11:50 发表
本人就是在进贤出生的,死者的父母与本人父亲曾是同事,事情发生后,从当年同事中传到父亲这里,我们所知道的大致情况是,死者是去上饶喝朋友的喜酒,不知何故,打起架来,死者被打,跑到街上,不知从哪里拿起了刀, ...
从两个角度去考虑。

一如果你是当事人,二如果你是条子的副局长。

如果我是当事人,有人打我,我需要正当防卫,我搞不清谁是好人谁是坏人,我只知道有刀再手,别人不敢近身。

如果我是副局长,我需要保护群众安全,也要保护下属的安全,当有人持刀满大街晃悠,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为了保证群众安全,为了下属的安全,我也会下令枪击。

好了,症结出来了,副局长下令枪击嫌疑人时,是以制止暴力为目的,还是以制止嫌疑人生命为目的。是否有选择用击伤来制止嫌疑人的暴力行为的可能?

原帖由 辉煌年代 于 2008-11-6 14:54 发表


填写完全置事实之外,无论是你是信媒体还是不相信,死者手中虽有刀具,但并没有威胁路人及赶到的十几个条子,这有路人为证,监控录相为证,条子执法时可以把拿着刀具的人想到最坏,但是不是可以事先对天鸣枪敬告呢?狠点 ...
先别急着指责,您自己看我有说这一句。
是否有选择用击伤来制止嫌疑人的暴力行为的可能?16楼回复帖中已经写明了,你应该看得懂吧?

人群密集区,不开枪警告,口头警告后,直接枪击,并无不妥。所谓的鸣枪警告也要看时机,人群密集区是断然不可随意鸣枪的,流弹会伤及无辜。这也是死者为何近距离产生弹道枪痕的原因,条子估计是不敢远距离开枪,也怕伤及无辜,但又达到必须及时制止的地步,采取了近距离。打两枪与打一枪毕竟是有区别的,产生的流弹的可能性,两枪大过一枪。近距离与远距离打枪产生的流弹的可能性也是有区别的。


另外,你我都不在现场,只能以媒体报道内容选择判断。媒体并不是全公正的,至少媒体借公器杀人也有存在。

以上个人观点。

最后,辉煌兄若有监控视频,请将其贴上来,一起研究探讨。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11-6 18: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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