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_分离 当前离线
外面世界的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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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填写 于 2008-11-4 18:03 发表 留意,免职是因为其言论,并不是因为其行为。 其行为法院还未介定。
原帖由 填写 于 2008-11-5 12:52 发表 关于这个,再说一些。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 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客体要件: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客观要件:猥亵的手段如抠摸 ...
原帖由 填写 于 2008-11-5 18:09 发表 有预谋的才能称之为“谋杀”啊。
原帖由 填写 于 2008-11-6 12:36 发表 “猥亵罪”分“猥亵儿童“与“猥亵妇女”,划分是以14周岁为介定。这个案子,条子已经有结论了,猥亵罪不成立,与我最初的判断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