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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在第6对相遇 于 2009-6-21 09:40 发表


引用一个律师朋友的原话:
《刑法学》规定:“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是暴力。”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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