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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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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再说一些。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 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客体要件: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客观要件: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 淫、鸡奸等行为。侵犯部位,涉及性器官与身体性敏感部位。
比较一目了然了。大伙可以留意,当事人家长的代言表述都是“卡脖子”,没有涉及身体性敏感部位。警方要求当事人进行法医鉴定,当事人家长也表示没有伤。显然“卡脖子”不是“猥亵罪”客观要件。只有“卡脖子”这一个表述,警方可以认为是刑事案件进调查,但就这一个表述,不定确定该官员有“猥亵”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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