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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工"捡"300万金饰案被定性为侵占罪 [打印本页]

作者: 水岸上的过客    时间: 2009-9-26 19:04     标题: 女工"捡"300万金饰案被定性为侵占罪

广州日报9月26日报道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昨天说,梁丽涉嫌盗窃一案,因证据不足,宝安区检察院决定对其撤销取保候审措施。

宝安区检察院于2009年4月3日受理审查起诉的梁丽涉嫌盗窃一案,为查证核实有关情节,该院曾两次退回**机关补充侦查,**机关于8月13日第二次补查重报。因案情疑难复杂,该院于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

宝安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据当时的事实和证据,经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研究,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该院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

检察机关解释说,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宝安区检察院决定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机关,并建议**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并告知自诉人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对梁丽的行为提出自诉由自诉人(受害人)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依法判决。

司法机关如是说

警方为何

立案侦查?

警方接报后必须立即行动方能查清事实。

尽管本案最终认定梁丽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但**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既有必要,也不违反立案管辖的规定。

首先,**机关接到被害人报警后,必须依法受理并进行必要的初步调查。**机关基于当时的证据状况和认定的事实,梁丽有盗窃嫌疑,对其立案侦查并不违反立案管辖的相关规定。如果**机关不立即立案侦查并迅速采取行动,是不可能查清事实并追缴回相关物品的。

检院为何

批捕梁丽?

当时有证据显示梁丽有犯罪证据且涉案数额巨大。

首先,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证明要求和适用条件是不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逮捕的证明要求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起诉的证明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逮捕并不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只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可,显然较起诉的要求有质的差别。因此,不能将起诉的证明要求套用在批捕环节。**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梁丽时,检察机关基于当时的证据状况和案件事实,认为有证据证明梁丽有犯罪事实,且犯罪数额巨大,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从而批准逮捕梁丽,符合法定逮捕条件。

关键事实从头看

梁丽自称“捡” 视频看似“拿”

1.涉案纸箱并非在垃圾桶边,而是在19号柜台前1米黄线处的行李手推车上被梁丽搬走。

宝安区检察院还专门就梁丽案的几个关键事实向媒体作了说明: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当时,放有涉案纸箱的行李手推车被被害人王某单独停放在19号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与最近的垃圾桶尚有约11米的距离。

梁丽本人关于从垃圾桶旁边“捡”到涉案纸箱的辩解与事实不符。

辩说有证人在 视频显示无一人

2.梁丽搬走行李手推车上的涉案纸箱前,手推车旁并未发现有其他人员在场。

梁丽本人辩称案发当时,见到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带着一个小孩,小孩坐在一行李手推车的篮子上,后两人与另一名年轻女子匆忙进入安检口离开。当时,行李手推车篮子内放着一个小纸箱(即涉案纸箱),过了三四分钟后见无人来取,以为旅客不要的,未询问任何人后即将小纸箱搬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上。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并不存在上述情形。

翻看纸箱半分钟 到底是贪还是懵?

3.从被害人离开到梁丽拿走涉案纸箱的时间约1分钟。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被害人离开19号柜台的时间与梁丽到达19号柜台发现放有涉案纸箱的行李手推车的时间相距约半分钟。

其后,从梁丽查看涉案纸箱到将纸箱搬离19号柜台,共持续约半分钟。

**上门仍遮掩 到底是忧还是瞒?

4.涉案赃物并非梁丽主动上交给**,而是在**发现后**承认并交出。

经查,案发当天16时许,同事曹某找到梁丽,告知机场候机楼有旅客丢失了黄金,且已报警。

18时许,3名办案**到梁丽家中,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后,梁丽丈夫打开家门,**依法对梁丽是否从机场带回财物进行盘问,梁丽予以否认。**遂对其进行了长达20余分钟的规劝,在此过程中,**发现梁丽家中客厅床下存放的纸箱,梁丽遂**承认该纸箱就是机场丢失的纸箱。

梁丽本人辩称怕是假**而未及时配合上交赃物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其应当知道来人为真正的**,所来目的是为了查找涉案纸箱。

背景资料: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属于自诉案件。

新闻回顾:女工"捡"获300万元金饰可能被起诉盗窃罪

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首饰,价值超300万元。她没打开就放在洗手间,下班后没见失主就带回家中。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可能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梁丽案时间表:

2008年12月9日——机场清洁工梁丽在机场“捡”到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14公斤黄金首饰。当晚,被**机关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2009年3月12日——**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梁丽案出具起诉意见书。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正式批捕梁丽。

2009年4月30日——该案由深圳市检察院还送宝安检察院审查后,宝安检察院第一次将该案退回**机关补充侦查。

2009年5月11日——梁丽究竟是“偷”还是“捡”,引起广泛争论。法律界众多著名学者发表自己的看法,超过300万网民参与了各种网站的网络调查。

2009年5月15日——警方称梁丽盗窃证据确凿

2009年5月22日——广东高院院长首谈女工"捡"金涉嫌盗窃案 将依法审判

2009年5月29日——**机关将补充侦查的梁丽案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9年7月13日——宝安检察院第二次将梁丽案退回**机关补充侦查。

2009年9月11日——女工"捡"300万金饰被羁押续:已取保候审
作者: 惊虹    时间: 2009-9-26 19:12

倒霉蛋啊。我记得一开始还以为是电瓶了
作者: 放任_分离    时间: 2009-9-26 19:40

俺怎么碰不到
作者: 酒心妹妹    时间: 2009-9-26 22:17


作者: 水岸上的过客    时间: 2009-9-27 08:04

原帖由 放任_分离 于 2009-9-26 19:40 发表
俺怎么碰不到
给你定个侵占罪
作者: 锣声若响    时间: 2009-9-27 10:32

是我,就先把摄像头砸了~~~
作者: 放任_分离    时间: 2009-9-27 10:56

马路上的垃圾也不要捡,否则俺告你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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