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填写 于 2008-11-5 12:52 发表
关于这个,再说一些。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 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客体要件: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客观要件:猥亵的手段如抠摸 ...
原帖由 填写 于 2008-11-6 02:52 发表
估计也是这个结果。酒喝高了,耍酒疯,不构成猥亵罪。
另外,大伙包括自己也忽略了一点,当事人已经满14周岁了。证据不足,不但是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也不构成猥亵妇女罪。
原帖由 ufo 于 2008-11-6 10:03 发表
我怎么找也找不到对党忠心耿耿的填写同志的这个14岁是从那得出来的,里面的受害者是11岁。至于填写同志的同志深圳海事局的党组书~记林嘉祥。。。。。我怎么看他也不像是14岁的样子啊你上面的意思是不是说满14周 ...
原帖由 填写 于 2008-11-7 03:04 发表
鄙视借媒体公器杀人。。。
引用:
目前警方公布的这个调查结果不仅不能够平息民愤,揭开事情的**,很可能还会引发新的愤怒。深圳警方的认定为什么如此“理性”?很可能,见惯不怪,人家本来也就没有把这个行为当 ...
原帖由 填写 于 2008-11-7 03:04 发表
鄙视借媒体公器杀人。。。
引用:
目前警方公布的这个调查结果不仅不能够平息民愤,揭开事情的**,很可能还会引发新的愤怒。深圳警方的认定为什么如此“理性”?很可能,见惯不怪,人家本来也就没有把这个行为当 ...
原帖由 ufo 于 2008-11-7 09:33 发表
。。。问题是,这个事件之所以难以立案定罪,恰恰是因为可供采信的证据不足。监控录像所拍摄的是他们去厕所去的那一段。导致孩子情绪失控或受惊吓的那一个过程,并没有录像资料。据说那一刻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并没有其他的人可提供证言。而是否涉嫌猥亵罪的立案偏偏就取决于在那一个地点,那一时刻所获得的证据怔言。既然没有物证(录像),也没有人证(目击者)可以立案。。。
...
原帖由 ufo 于 2008-11-7 09:33 发表
我是个无罪推定论者。虽然林嘉祥曾是位**大,但我坚信没有坚实的证据不应该立案定罪。深圳市**局在11月5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孩案件调查结果: 判定林嘉祥涉嫌猥亵罪立案理由不成立, ... 顺
便提醒一下,深圳市**局的结论明确地建立了林嘉祥失当的行为和陈小朋友受惊吓的因果关系。作为一个司法结论,林嘉祥至少是可以被要求承当民事赔偿责任的。
原帖由 ufo 于 2008-11-7 09:42 发表
据了解,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猥亵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儿童的行为。构成本罪主观上讲是一种故意,其动机是出于**心理的需要,或是为了寻求刺激或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 ...
原帖由 elfin 于 2008-11-9 04:03 发表
海妹姐想想男的怎么强 奸男的,或者是说,当事其中一方在被 迫而非自愿的情况下,利用肛 门进行性行为,基本上就是”鸡奸”的定义了。虽然有时候也被泛指男同性恋者之间的性行为。
关于公鸡,网上这么写的:
“亦 ...
欢迎光临 齐秦歌友会--中华齐秦歌迷俱乐部 (http://bbs.chyichin.net/) | Powered by Discuz! 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