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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目击:深圳猥亵门事件谈判全记录。有录音 [打印本页]

作者: ufo    时间: 2008-11-4 02:03     标题: (转)目击:深圳猥亵门事件谈判全记录。有录音

我是受害者的家庭的朋友。对该谈判进行了旁听。
谈判要点:
1.海事局对如何安抚女孩没有提出任何方案。谈判中,家属5次说到女孩的情绪非常糟糕,已经无法上学。
2.个主任对此回应“孩子的确是最大的受害人,现在是最主要是你们要注意,小孩子的曝光,不要影响生活”
2.林某至今没有表明态度。在家属询问X局长有没有任何态度表明的时候,2个主任表示不管林某有没有表明态度,局里都会追究。在我们再次询问“我们想知道,他是不是和你们说了他的立场,我们的孩子现在这样了,他没有表明下态度吗?”
2个主任表示他们也只是代表局里,不是这个人,而现在应该关心孩子不要被曝光,才是最重要的。他们也是早上才知道这事情,并不清楚,但家长说,这2个人在早上9点就已经和他们联系说局长要求他们来慰问。
3.处罚方案雏形未现
当家属询问对林某的处罚时,女孩的母亲说“孩子的心理受伤是永远都不补偿不来的,但是我们希望做恶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也会心里好过一点,对得起孩子一点”
女孩的父亲说“这个人,还是58岁的老党员,一出手,就说1万块买断这事情,平时有多少钱呢,态度这么嚣张,是不是之前就已经做过很多事了呢?这样的人,会不会被严惩呢?”
主任表示我们是个法制的社会,肯定会有相关的法律对这个事进行处理后,但就处理的方案,时间一直在回避,说“你们的顾虑,我们回去会汇报给局长”
4.林某当晚威胁“以后等着瞧”
林某在事发当晚叫嚣“你们以后等着瞧,整死你们”,孩子的父母对这句话印象非常深刻
在谈判的过程中,保护家属和孩子被打击报复的问题,也被家属屡次对主任和派出所代表提起。
主任呵呵一笑,表示这样的事情不会发生,派出所的代表也表示,他们会留意家属和孩子的安全。
但对具体如何留意,怎么规避这些未来的威胁,几个人并未作出答复。
5案件被定性为行政案件
在谈判的尾声,刘性派出所代表再次要求孩子进行验伤,孩子母亲担心的说“当时就没有伤痕,如果没有伤痕了是不是就林某没有事情呢”
但刘姓代表表示,在当晚派出所内,林某已经承认了袭击孩子,并有音频证据,也是证据。
刘某又说“可能当时他喝醉了,才说出这样嚣张的话”,孩子的父亲立刻反驳“录象里也能看到,他当时神志很清楚,走路很稳”
刘某说“这个看不出来,但不影响定案,这个案子是行政案件了。”[wmv]http://cimg3.163.com/cnews/yybb/OK.mp3[/wmv]

[ 本帖最后由 ufo 于 2008-11-4 02:14 编辑 ]
作者: 酒心妹妹    时间: 2008-11-4 07:27

畜生。。

图片附件: 8.gif (2008-11-4 07:27, 95.81 KB) / 下载次数 71
http://bbs.chyichin.net/attachment.php?aid=58245&k=27eca3ee7b27deb4e8a5c745e5f678f4&t=1732812408&sid=7wCveZ


作者: gallin    时间: 2008-11-4 09:44

我靠!这家伙还是烟台人呢,山东人的脸面都丢尽了!
山东出英雄,也出这种人渣!!
拿刀剁了丫的!!!
作者: 张海妹    时间: 2008-11-4 12:34     标题: [转帖]--怎么混进党的

深圳市海事局党组**林嘉祥日前涉嫌在酒楼公然猥亵一名为其指路的11岁少女而被网上公开身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昨日已对其给予停职处分。目前,深圳警方已经初步按照刑事案件对此事进行立案处理。 (11月1日《羊城晚报》 www.6park.com


林嘉祥这个“北京**”,因为猥亵女童露出了狐狸尾巴,他被深圳海事局作出停职处理的决定也是情理之中的事。除了行政上的职务,林嘉祥还担任该局党组**,就搞不懂:这样的人还配做一个*****员吗?他当初又是怎么混入党内的? www.6park.com


众所周知,党组织是群众的先锋队,党员必须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可是看林嘉祥曝光出来的无耻嘴脸,事情泄露之后的嚣张态度,连普通党员都会嗤之以鼻!更不要说掌管一级党组织的党组**了。可见他以前在台上的“光辉形象”,透着多么的虚伪!对广大干群来说根本就是欺骗!也许就因为林嘉祥一直伪装得很好,迷惑了一些人,才让党组织放松了警惕,使其成了党员领导干部,这不能说不是一种警醒。依我看,他被停职远远不够,还要立即被清除出党!现在深圳警方按照刑事案件对此事进行立案处理,也符合法律规定,最好对林嘉祥进行“**居住”或者拘留审查,警惕他对受害方采取威胁措施。因为他酒后吐过“真言”:“你们这些人算个屁呀!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们!”这也要防患于未然的。 www.6park.com


林嘉祥给党丢脸,已经丧失了作为一个党员的基本条件。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在发展党员的时候,始终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明察秋毫,绝不能让有问题的人混入党内。(查俊) www.6park.com


深圳海事局副局长林嘉祥猥亵女童不成还当众大发淫威,结果被网友“人肉搜索”曝光。林被警方带走后,又被人担保出派出所,随后往上海开会。深圳海事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林嘉祥酒后的不当言行深表歉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也声明:已派出调查组去调查此事,而林嘉祥已被停职调查(见今日本报A12版)。 www.6park.com


扬子时评昨日对此发表《林**成了“林衙内”》评论后,反响热烈,读者纷纷要求进行更深一步的评说。在此特再刊发三篇言论以飨读者。 www.6park.com


疑问: 深圳海事局“道歉”意图何在 www.6park.com


我心底有一个疑问:为什么深圳海事局要“对林嘉祥酒后的不当言行深表歉意”?三鹿奶粉事件后,石家庄市政府出面向广大受伤害的消费者道歉,因为监督奶粉质量是政府的责任,而他们却没能尽责。央视某主持人的妻子大闹演播厅之后,央视并没有因此给观众道歉,因为事件的起因并不是主持人的工作,而是私人生活,只在对工作产生影响部分进行了处理。这是公与私的区别。 www.6park.com


虽然林嘉祥的身份是深圳海事局党组**、副局长、纪检组长,但是事发当时,他并非是以官方身份进行公务活动,而是私人到酒楼用餐。换句话说,当时**的是身为普通公民的林嘉祥,而不是身为深圳海事局官员的林嘉祥。如果一个人利用职务之便,贪赃枉法,他的上级和所在单位监查不力,没能及时发现,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损失,出于责任感,单位领导出面道歉情有可原。但是如果一个人因为私怨杀人犯法,那么即使需要有人出面道歉,至多也是他的家人,轮不到单位领导。 www.6park.com


因为林嘉祥个人非公务的私人行为海事局出面道歉,除去这一事件影响恶劣,**压力大之外,骨子里是掌权者“家天下” 的观念作祟:身为一局之长,单位里大大小小官员干部都自然而然成了“自己人”。一家人自然要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于是,官员干部非公务的私德行为也成为了单位领导担责的对象。但是这种担责并不能让等待事情有一个公正结果的民众松一口气,反而心提到了嗓子眼:原本应该行使监管责任的单位和领导竟然与犯事官员成了一家人,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如何能够保证?单位和领导会不会动用手里的公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帮自己人脱身? www.6park.com


官场家天下的作风由来已久。下属犯了错,上一级领导站出来,大手一挥:“责任都在我身上,要罚要打冲我来。”结果自然是该罚的没罚,该打的没打。这样赏罚不分,姑息养奸的领导却往往得到一个体贴下属,敢于承担责任的美名。这样的家天下,这样祸福与共的上下级关系不是正常的现代政府机构所需要的,只不过是旧时草莽结义,共签投名状的翻版。正是在这种家天下的情结中,原本由人民赋予的权力,成为了官员私相结交的工具。原本为人民服务的官员干部,变成了同声同气,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手足连襟。这样的官员我们不需要,为官员私德所犯的过错,用公权来道歉,这样的道歉我们也不需要,我们需要林嘉祥为他的过错以自身代价作出充分的公正的补偿,而不是以原本由人民所赋予的公权的形式移花接木,以越俎代庖的形式来兑现。
作者: 京A32777    时间: 2008-11-4 12:39

原帖由 gallin 于 2008-11-4 09:44 发表
我靠!这家伙还是烟台人呢,山东人的脸面都丢尽了!
山东出英雄,也出这种人渣!!
拿刀剁了丫的!!!
我去你-妈-的!
我就去你-妈-的!
见过不要脸的,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
应该被处以‘宫刑’! 让丫生不如死!
作者: ~~windflower~~    时间: 2008-11-4 12:40

原帖由 gallin 于 2008-11-4 09:44 发表
拿刀剁了丫的!!!

作者: 填写    时间: 2008-11-4 12:50     标题: 证据不足,法律就不能处理。

关于这个案子,个人观点两点。

一是须有直接证据方可处理,二是情不可代法。如无直接证据就定性为猥亵幼女,显然有失公允,若如此,则是整个司法程序公正性的丧失。

至于**或人品或其它,需另立案处理,不属于这个涉嫌案例范畴。
作者: zyh_1012    时间: 2008-11-4 13:45

填写同学出面了,
要拿出证据
没证据,就得还人清白。
我替填写说一句:无证据的情况下,利益归于被告。
作者: ~~windflower~~    时间: 2008-11-4 15:49

昨晚电视里都看到那视频了,还把两当事人都画上圈的。
作者: 放任_分离    时间: 2008-11-4 16:58

已免职
作者: 填写    时间: 2008-11-4 18:02

原帖由 zyh_1012 于 2008-11-4 13:45 发表
填写同学出面了,
要拿出证据
没证据,就得还人清白。
我替填写说一句:无证据的情况下,利益归于被告。
情不可代法是法律最基本的原则,不能因同情的偏差还忽视程序公正。

就这段音频,能确信可信度?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是有保密范围的。另外最关键的一点,录音能否成为直接证据?刑事案件录音若是想成为直接证据,在录音前就必须告之,否则就是不合法的,不能成为直接证据。
作者: 填写    时间: 2008-11-4 18:03

原帖由 放任_分离 于 2008-11-4 16:58 发表
已免职
留意,免职是因为其言论,并不是因为其行为。

其行为法院还未介定。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11-4 18:12 编辑 ]
作者: 放任_分离    时间: 2008-11-4 18:56

原帖由 填写 于 2008-11-4 18:03 发表


留意,免职是因为其言论,并不是因为其行为。

其行为法院还未介定。
为这个丢官不值得哦
作者: 出沒    时间: 2008-11-4 19:39

只能说:他奶奶的--如今的深圳已经和非特区没什么不同了,所以也不会干净到哪去。
作者: 填写    时间: 2008-11-4 21:49

原帖由 放任_分离 于 2008-11-4 18:56 发表

为这个丢官不值得哦
三句话言论过激,何况又是国家高级干部。不免职,无以谢天下。

至于纠纷的实质情况,因为法律这东东是讲证据的,若是没有直接证据,这事儿就不太好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案例从侧面来看,是对国家司法程序公正与否的考验。

个人看法。
作者: 日照雨下    时间: 2008-11-5 08:17

不值!活该!自找的!
作者: 填写    时间: 2008-11-5 12:52

关于这个,再说一些。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 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客体要件: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客观要件: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 淫、鸡奸等行为。侵犯部位,涉及性器官与身体性敏感部位。

比较一目了然了。大伙可以留意,当事人家长的代言表述都是“卡脖子”,没有涉及身体性敏感部位。警方要求当事人进行法医鉴定,当事人家长也表示没有伤。显然“卡脖子”不是“猥亵罪”客观要件。只有“卡脖子”这一个表述,警方可以认为是刑事案件进调查,但就这一个表述,不定确定该官员有“猥亵”行为。
作者: 放任_分离    时间: 2008-11-5 12:57

原帖由 填写 于 2008-11-5 12:52 发表
关于这个,再说一些。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 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客体要件: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客观要件:猥亵的手段如抠摸 ...
暴力谋杀,未遂?
作者: 填写    时间: 2008-11-5 18:09

原帖由 放任_分离 于 2008-11-5 12:57 发表

暴力谋杀,未遂?
有预谋的才能称之为“谋杀”啊。
作者: 放任_分离    时间: 2008-11-5 20:04

原帖由 填写 于 2008-11-5 18:09 发表


有预谋的才能称之为“谋杀”啊。
查查有麽动机
据说按治安条例处置
作者: 出沒    时间: 2008-11-5 21:49

就是这世道了,没整了。当此末世,六脉神剑固然无人能使,连一阳指也只有失传的份了。
作者: 填写    时间: 2008-11-6 02:52

原帖由 放任_分离 于 2008-11-5 20:04 发表

查查有麽动机
据说按治安条例处置
估计也是这个结果。酒喝高了,耍酒疯,不构成猥亵罪。

另外,大伙包括自己也忽略了一点,当事人已经满14周岁了。证据不足,不但是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也不构成猥亵妇女罪。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11-6 03:01 编辑 ]
作者: ufo    时间: 2008-11-6 10:03

原帖由 填写 于 2008-11-6 02:52 发表


估计也是这个结果。酒喝高了,耍酒疯,不构成猥亵罪。

另外,大伙包括自己也忽略了一点,当事人已经满14周岁了。证据不足,不但是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也不构成猥亵妇女罪。
我怎么找也找不到对党忠心耿耿的填写同志的这个14岁是从那得出来的,里面的受害者是11岁。至于填写同志的同志深圳海事局的党组书~记林嘉祥。。。。。我怎么看他也不像是14岁的样子啊你上面的意思是不是说满14周岁的人猥亵儿童猥亵妇女就不构成犯罪了呢?

[ 本帖最后由 ufo 于 2008-11-6 10:08 编辑 ]
作者: 酒心妹妹    时间: 2008-11-6 10:08



图片附件: 飘过.gif (2008-11-6 10:08, 9.29 KB) / 下载次数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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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快乐并痛着    时间: 2008-11-6 11:19

这位干部真能“干”
作者: 填写    时间: 2008-11-6 12:36

原帖由 ufo 于 2008-11-6 10:03 发表
我怎么找也找不到对党忠心耿耿的填写同志的这个14岁是从那得出来的,里面的受害者是11岁。至于填写同志的同志深圳海事局的党组书~记林嘉祥。。。。。我怎么看他也不像是14岁的样子啊你上面的意思是不是说满14周 ...
“猥亵罪”分“猥亵儿童“与“猥亵妇女”,划分是以14周岁为介定。这个案子,条子已经有结论了,猥亵罪不成立,与我最初的判断一样。
作者: 放任_分离    时间: 2008-11-6 12:54

原帖由 填写 于 2008-11-6 12:36 发表



“猥亵罪”分“猥亵儿童“与“猥亵妇女”,划分是以14周岁为介定。这个案子,条子已经有结论了,猥亵罪不成立,与我最初的判断一样。
看来填老师也是条子
作者: 填写    时间: 2008-11-6 13:07

原帖由 放任_分离 于 2008-11-6 12:54 发表

看来填老师也是条子
非。但额陪读自学过二十几门法律。。

关于这个案例,额也是翻了很多案例才有的判断。  最初额是认为证据第一,没有证据就不能判定其有罪。后来才发觉,罪名根本就不成立。
作者: 沉默暴风    时间: 2008-11-6 19:54


作者: ufo    时间: 2008-11-7 01:29

已经成为过街老鼠的林嘉祥可能逃脱惩处。11月5日,深圳市**局通报深圳海事局原党组**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件调查结果,警方认为,林与陈的肢体接触,“接触部位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由此认定,林嘉祥猥亵罪不成立,仅为酒后行为不当。

这样的理性认定不免让人生疑。按照警方的说法,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用xingj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那么,林嘉祥当晚的举动如何能够证明不是在寻求刺激?如何能够证明不是淫秽行为?接触“肩膀靠脖颈位置”,就一定不是在满足自己的性欲了吗?

一个天真烂漫的小姑娘,在公共场合遭遇一个五大三粗的陌生男子粗暴侵犯,而POLICE却认为这种触犯没有触及敏感部位而轻描淡写,仅仅认为是“行为不当”,难道一定要通过小姑娘遭遇切实的侵犯才能够认定猥亵吗?此种机械的、物理的认定思路本身就是极端不负责任的。

进一步讲,深圳警方居然以陈小朋友能够摆脱“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的林嘉祥的纠缠,来证明林并非意图不轨,不知道这是哪来的荒唐逻辑!小白兔逃脱了大灰狼的魔爪,居然也成为小白兔没有受到伤害的理由,真是咄咄怪论,只能让人怀疑警方是不是在有意开脱。

警方一再强调林嘉祥的醉酒情节,其实,从常理推断,所谓醉酒论并不成立。为什么?当晚林并未有场面很大的应酬,只是与一位女士小酌,两人世界,大体上没有强迫饮酒的可能。至于说林喝下了八两白酒就属于醉酒,那也太不了解我们的党政领导干部了,也太小瞧了这个群体的酒量。

要之,目前警方公布的这个调查结果不仅不能够平息民愤,揭开事情的**,很可能还会引发新的愤怒。深圳警方的认定为什么如此“理性”?很可能,见惯不怪,人家本来也就没有把这个行为当作一回事。也是,当今世界,比掐脖子恶劣得多的侮辱女性的行为,我们还见得少吗?
作者: 填写    时间: 2008-11-7 03:02

猥亵的客观要件: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 淫、鸡奸等行为。涉及身体性敏感部位。

掐脖子不属于为“猥亵罪”,若是将“掐脖子”定为“猥亵罪”,岂不滑天下之大稽。不懂法,能多看几本法学书吗?OK?

现在最可怜的是这个小孩,大人纠纷,也就是当时都有饮酒,语气过重。有考虑到对小孩的影响吗?小孩最无辜。小孩自己都表述为“掐脖子”,没有触及身体性敏感部位,双方口供一致,加上170多人次的口供,没有一份能够证明林姓官员有实质性“猥亵”行为。若是人为将“掐脖子”定为“猥亵罪”,司法的公正性又何在?
作者: 填写    时间: 2008-11-7 03:04

鄙视借媒体公器杀人。。。

引用:
目前警方公布的这个调查结果不仅不能够平息民愤,揭开事情的**,很可能还会引发新的愤怒。深圳警方的认定为什么如此“理性”?很可能,见惯不怪,人家本来也就没有把这个行为当作一回事。也是,当今世界,比掐脖子恶劣得多的侮辱女性的行为,我们还见得少吗?

回:
法学上“侮辱”与“猥亵”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猥亵的客观要件: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 淫、鸡奸等行为。涉及身体性敏感部位。

侮辱的客观要件: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小孩被掐脖子,伤检轻微伤,连红肿都没有。都不够刑事责任。

鄙视某些心理阴暗借媒体公器杀人的人。。。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11-7 03:38 编辑 ]
作者: 酒心妹妹    时间: 2008-11-7 06:35



图片附件: 112221.gif (2008-11-7 06:35, 11.94 KB) / 下载次数 41
http://bbs.chyichin.net/attachment.php?aid=58398&k=98e157a8d311d8324da4278bccb15a91&t=1732812408&sid=7wCveZ


作者: ufo    时间: 2008-11-7 09:33

原帖由 填写 于 2008-11-7 03:04 发表
鄙视借媒体公器杀人。。。

引用:
目前警方公布的这个调查结果不仅不能够平息民愤,揭开事情的**,很可能还会引发新的愤怒。深圳警方的认定为什么如此“理性”?很可能,见惯不怪,人家本来也就没有把这个行为当 ...
 我是个无罪推定论者。虽然林嘉祥曾是位**大,但我坚信没有坚实的证据不应该立案定罪。深圳市**局在11月5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孩案件调查结果: 判定林嘉祥涉嫌猥亵罪立案理由不成立,不立案的理由是该事件属林嘉祥酒后行为失当。深圳市**局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他们大量调查取证的结果表明,“林嘉祥的行为属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不当动作,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属于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  林嘉祥涉嫌猥亵儿童罪是否能立案取决于是否能获取指向该罪名成立的有信度的坚实证据。司法部门不能因为林嘉祥其1米80壮实的体魄以及当时恶劣蛮横的态度,或为了平息沸腾的民愤就不分青红皂白地强行以涉嫌猥亵罪立案。体魄和态度虽然能反映当事人的身体素质和道德修养,但不能作为涉嫌犯罪立案的证据。民愤是事发后而起的,自然更不能作为证言证词。陈小朋友由于受了极度惊吓之后所做的指证和陈词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的支持下,其采信度有多大,这也是很难确定的。孩子父母并不在场,他们的态度自然是不中立的,所以他们的指证信度也是微不足道的。按我国司法的实践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主**嘉祥涉嫌猥亵罪的一方自然要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不能因为一方是平民百姓,就肆意立案定罪,同样也不能因为一方是大官要员,就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就立案判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阶层的人都是一样适用的。法制社会不仅要确保被害人的利益,同样也要保证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这样看来,深圳市**局的认定无可厚非。林嘉祥可以安心歇息了。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以为深圳市**局新闻发言人的话却表明,在这次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践踏了。他们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态度并不是没有倾向性的。发言人表示,大量调查取证结果表明,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行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问题是,这个事件之所以难以立案定罪,恰恰是因为可供采信的证据不足。监控录像所拍摄的是他们去厕所去的那一段。导致孩子情绪失控或受惊吓的那一个过程,并没有录像资料。据说那一刻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并没有其他的人可提供证言。而是否涉嫌猥亵罪的立案偏偏就取决于在那一个地点,那一时刻所获得的证据怔言。既然没有物证(录像),也没有人证(目击者)可以立案,那深圳市**局所谓大量的调查取证指的是什么呢?对于这样一个公众高度关注的事件调查他们有义务向公众公布他们所获得的、支持他们判断结论的具体证据。
  深圳市**局判定林嘉祥酒后行为失当,他们的证据证言是什么呢?首先,他们是根据谁的证言来确认他实施了一个行为呢?其次,他们是根据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他实施了什么样的一个行为呢?他们又是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原则来判定该行为是“行为失当”呢?他们能否告知公众,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失当动作呢?这是一个什么样程度的失当行为呢?能否向公众说明是什么样的一个具体“失当的行为”致使一个欢蹦乱跳的孩子受到极度惊吓呢?而且是吓得魂不附体?小朋友说是被掐了不足信,因为当时并没有其他的证据证言。可他们又凭什么说“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确定小朋友仅有心理感觉而实际上并没有被掐呢?再说,又有什么能证明林嘉祥是属酒后动作失控呢?唯一的物证(录像)显示,林嘉祥当时的行走并没有发生困难,他的举止并没有产生障碍,他的言语有清晰的逻辑性。酒是喝多了,胆是壮了,但并没有证据表明酒已经使他失去了意识或行为自制的能力。**局是根据什么判定在那一刻他的行为突然失控、意识自制力突然丧失呢?
  我重申:对这样一个敏感的事件,如果深圳市**局掌有大量的证据,他们是有义务向公众出示的,至少他们有责任向公众交代,这个所谓的“大量”指的是什么?他们究竟调查了多少证人?获取了多少物证?
  如果没有,或所掌握的和公众已经知道的一样,那就说明他们对林嘉祥的动作行为描述采信的是林嘉祥的陈述了。如果林嘉祥醉酒失控,那他怎么可能对当时自己的具体动作有那么清楚的记忆?如果他没有失控,他为什么要实施一个失当的动作呢?如果他当时的确没有非份的念头,他为什么要提出用钱来摆平呢?他为什么要承认自己“干了”呢?一个失当的动作和一个干了的行为,在于这样一个有年纪和资历的人,两者的不同是应该会区分的。猥亵罪的定罪主观要件之一就是性侵犯的主观故意。一个被怀疑和被指证的人,自然会断然否认主观故意的。
  小朋友是当事人,对她的话的采信度自然人们有权提出异议,可林嘉祥也是当事人,是一个涉嫌人,凭什么可以判定他的陈述要比小朋友的可信呢?凭什么可以把他的话作为事件调查的结论呢?一个原本健康活泼的孩子,一个善良、乐于助人的孩子,一个与林嘉祥无仇无怨的孩子,凭什么要指证林嘉祥伤害自己呢?凭什么她要让自己陷于如此的心理痛苦中去呢?难道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失当动作让这样一个无忧无虑的孩子产生如此巨大的恐惧?如此骇人的幻觉呢?当深圳市**局说她“有被掐的感觉”,他们问过她了么?如果一定要相信一方,那深圳市**局凭什么要选择相信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下的林嘉祥,不相信天真单纯的、当时意识清楚的、被害陈小朋友呢?
  我还是坚信没有任何坚实的证据不应该立案定罪。涉嫌人的权利和被伤害人的权利是一样神圣不可侵犯的。但问题是,在没有物证和人证的情况下, 我们的司法所能做的只能是不立案不定罪。然而不立案不定罪只表明涉嫌人法律意义上的无罪,丝毫不意味着他实际上无罪或有罪。更不意味着司法当局必须为涉嫌人开脱嫌疑。既然没有物证和人证,司法又是凭什么去洗刷其嫌疑呢?
  我原本预料专业的深圳市**局得出的结论是:因为没有证据,不能立案,不能证明林嘉祥有罪,也就是所谓的无罪无据,有罪也无据。我最不愿从职业的深圳市**局那里听到的判定是:根据大量的调查取证表明,林嘉祥无罪,无罪有据。
  顺便提醒一下,深圳市**局的结论明确地建立了林嘉祥失当的行为和陈小朋友受惊吓的因果关系。作为一个司法结论,林嘉祥至少是可以被要求承当民事赔偿责任的。
作者: ufo    时间: 2008-11-7 09:42

【新民网·独家报道】深圳市**局11月5日16时30分左右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圳海事局原党组**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件调查结果。警方认定,林嘉祥在此次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法行为,应为酒后行为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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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调查结果一经媒体公布,立刻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但绝大部分人都对此结论表示不解。

  新民民调:九成五网友对结论表示“气愤”

  新民网当日随即推出关于网友对警方结论有何看法的新民民调,截至11月6日14时,近2000名网友参与调查,约95%网友对警方结论表示“气愤”,主张搜集证据对林嘉祥“定罪且重罚”,仅2%的网友表示“尊重深圳警方的定性”。

  律师:警方对猥亵儿童罪的认识有误

  法律学界也对此事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姚建国律师6日早晨联系新民网记者,表示对深圳警方的这种定性不能接受。他认为深圳林嘉祥案的证据没有问题,但警方对证据的认识和判断有问题。

  “深圳市**局对本案定性错误,开创了一个危险的先例。”姚建国认为,“这说明警方对猥亵儿童罪的认识有误。”

  据姚建国介绍,我国刑法并没有施暴力度的规定、施暴部位的规定,更不区分场所和时间,因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并不特别强调犯罪人的性指向和性动作。因此,深圳市**局关于林对女童接触部位及接触力度的分析并不能成为林无罪的理由。

  “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是,林的行为给女童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使女童倍感屈辱。”姚建国如是说。

  姚建国认为,场所和时间只是犯罪情节的问题,只对量刑有影响而不能改变案件的根本性质。

  姚建国还认为,深圳警方在事发后立即给林嘉祥测试酒精含量,却没有立即查找固定录像资料和目击证人,此处也有疑点。“饮酒与否无论是在定性上还是在量刑上都没有任何影响。从警方最后做出的‘酒后行为失当’的结论看,这样的做法更像是埋下一处伏笔。”姚建国对新民网记者说。

  据了解,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儿童的行为。构成本罪主观上讲是一种故意,其动机是出于**心理的需要,或是为了寻求刺激或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
作者: ufo    时间: 2008-11-7 09:48

原帖由 填写 于 2008-11-7 03:04 发表
鄙视借媒体公器杀人。。。

引用:
目前警方公布的这个调查结果不仅不能够平息民愤,揭开事情的**,很可能还会引发新的愤怒。深圳警方的认定为什么如此“理性”?很可能,见惯不怪,人家本来也就没有把这个行为当 ...
我更鄙视对“猥亵门”事件罔顾民~意草草了事的人
作者: ~~windflower~~    时间: 2008-11-7 09:51

原帖由 ufo 于 2008-11-7 09:33 发表
 。。。问题是,这个事件之所以难以立案定罪,恰恰是因为可供采信的证据不足。监控录像所拍摄的是他们去厕所去的那一段。导致孩子情绪失控或受惊吓的那一个过程,并没有录像资料。据说那一刻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并没有其他的人可提供证言。而是否涉嫌猥亵罪的立案偏偏就取决于在那一个地点,那一时刻所获得的证据怔言。既然没有物证(录像),也没有人证(目击者)可以立案。。。
...
这一点与 杨+  案 有异曲同工之处。根据公 安 局 大厅的监控录像显示,杨在那里没有被打,但接下来被拖进审讯室之后就没有录像可提供,杨称被拖进去后就遭到了数名 警 察 的拳打脚踢,涉及的人员却均否认,所以这个问题的关键,也成了既没物证也没人证的悬疑。

[ 本帖最后由 ~~windflower~~ 于 2008-11-7 09:52 编辑 ]
作者: 出沒    时间: 2008-11-7 10:32

好像又要无疾而终了,深圳的垃圾事件也比比皆是,耗资数千万在南山建了一座中看不中用的亚洲第一天桥。
作者: 京A32777    时间: 2008-11-7 11:05

不知道‘鸡奸’是啥意思?和‘公鸡’有关吗?
作者: elfin    时间: 2008-11-7 11:38     标题: 林嘉祥猥亵女童案证据不足 是深圳警方不懂法吗?

新闻来源: 扬子晚报

涉嫌猥亵女童的深圳市海事局党组书 记林嘉祥,已于1日晚上10点前往高新派出所接受调查,警方透露,目前,涉案双方对案件情况的说明存在较大分歧,“猥亵”证据不足,案件依旧未能定性(今日本报A13版)。

“案件未能定性”意味着什么?从此前媒体报道的公 安方面的解释看,是指案件只是暂作治安案件处理,而没有认定为刑事案件,“因为目前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林嘉祥对小兰实施猥亵行为”。一句话,就是缺乏直接证据。

对深圳警方的这一结论,笔者感到不可思议。难道认定林嘉祥猥亵女童的证据还不足吗?要认定林嘉祥对小兰实施了猥亵还需要多少直接证据呢?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诸如强 奸、猥亵这类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最是缺少直接证据的。这是此类违法犯罪案件的普遍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讲,警方非要找到林嘉祥猥亵小兰的“直接证据”才予定案,表面上看是严格依法办案,而实质上却是至少客观上纵容了违法犯罪嫌疑人。而直到现在警方还不能确定是否存在猥亵行为,真不知道他们是如何学习法律的。

我就来越俎代庖给深圳警方讲解下为什么说现有证据就能认定林嘉祥对小兰实施了猥亵行为。一方面是因为有受害人小兰的当场指认,另一方面是因为有行为人的当场承认。

从事件的发生过程看,小兰热心带领林嘉祥找厕所,从高兴地走出监控摄像头视野,到惊慌跑入监控视野,其间不过一分钟的时间,立即向家人诉说被人欺负的情节,作为一名11岁的小学生,如果没有诬告陷害的嫌疑,就应该认定其指认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另一方面,在小兰告诉父母后,当即找到了林嘉祥进行交涉,而这时在小兰在场的情况下,林嘉祥不仅没有否认自己实施了猥亵行为,还口出狂言,对受害人及其家长进行侮辱和威胁。林嘉祥在“现场”的承认,应该被认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它的证据效力。相反,在派出所介入事件特别是上级机关作出停职决定之后,林嘉祥关于“酒后失态”和“不知所为”的辩解,则是在意识到了问题严重性且严重后果已经部分摆在面前之后,意图规避法律惩罚之说,明显是不可信的。因此,从陈述的真实性上看,“现场”承认的证据力远远高于事后辩解。

同时,另一个重要情节也不容忽视,即小兰在事后表现出了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心理受到严重伤害的症状,不敢见外人,不敢上学读书,甚至发誓永远不去大酒店吃饭,这些都印证了对小兰猥亵行为的存在。试想,小兰在与林嘉祥短暂“接触”了一分钟之后就出现这样的情况,再加之小兰当场指认和林嘉祥当场承认,那么,猥亵事实的存在还有疑问吗?

(山东 李克杰)(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 本帖最后由 elfin 于 2008-11-7 11:40 编辑 ]
作者: 沉默暴风    时间: 2008-11-7 14:16

林嘉祥说:我干了;
警  方说:他没干。
作者: 出沒    时间: 2008-11-7 17:28

深圳老淫贼。
作者: 填写    时间: 2008-11-7 19:03

原帖由 ufo 于 2008-11-7 09:33 发表
 我是个无罪推定论者。虽然林嘉祥曾是位**大,但我坚信没有坚实的证据不应该立案定罪。深圳市**局在11月5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孩案件调查结果: 判定林嘉祥涉嫌猥亵罪立案理由不成立, ...   顺

便提醒一下,深圳市**局的结论明确地建立了林嘉祥失当的行为和陈小朋友受惊吓的因果关系。作为一个司法结论,林嘉祥至少是可以被要求承当民事赔偿责任的。
又是滑天下之大稽,民事赔偿是法院的事儿,你如何要求警方在不予立案时做出民事赔偿?当事人拒绝调解,条子也就无权做出调解赔偿。您这个依然是法盲帖。。以后别转这种法盲帖,OK? 以后多说说你自己的观点。。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11-8 03:06 编辑 ]
作者: 沉默暴风    时间: 2008-11-7 19:18


作者: 填写    时间: 2008-11-7 19:50

原帖由 ufo 于 2008-11-7 09:42 发表
 

  据了解,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猥亵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儿童的行为。构成本罪主观上讲是一种故意,其动机是出于**心理的需要,或是为了寻求刺激或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 ...
狗P律师怎不提客体要件呢?

若动机是出于满 足 性心理需要。。按律师这个逻辑,那“视奸”呢?“视奸”也是一种性心理满足。岂不是大街上只要长眼睛的,都有满足性 心 理的假设?岂不是只要您睁着眼,您就有“视奸”旁人的行为?岂不是只要您眼睛健全,您就犯有猥亵罪了???刑法判决时,都要考虑客体要件的。还律师呢。。执照怎么拿出来的??

狗P叫兽。一方面认为林姓官员有罪,一方面又拿不出直接证据证明其有罪。只能搬出“侵犯人身自由权”来扯淡。林姓官员“侵犯人身自由权”中哪一权?是人格权?人身权?肖像权?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11-8 02:41 编辑 ]
作者: 沉默暴风    时间: 2008-11-7 20:37


作者: 沉默暴风    时间: 2008-11-7 20:42

1225423067736.jpg

图片附件: 1225423067736.jpg (2008-11-7 20:42, 82.08 KB) / 下载次数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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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酒心妹妹    时间: 2008-11-7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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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填写    时间: 2008-11-7 22:50

原帖由 ufo 于 2008-11-7 09:48 发表
我更鄙视对“猥亵门”事件罔顾民~意草草了事的人
当民 意 强 奸司法公正时,会带来更大的灾难性后果。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11-7 22:52 编辑 ]
作者: 填写    时间: 2008-11-7 22:58

原帖由 沉默暴风 于 2008-11-7 14:16 发表
林嘉祥说:我干了;
警  方说:他没干。
林姓官员:干了“掐脖子”这个事。

警方:嫌疑人没干出猥亵行为。
作者: 沉默暴风    时间: 2008-11-7 23:34


作者: 沉默暴风    时间: 2008-11-7 23:38

122560344451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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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填写    时间: 2008-11-8 01:54

官员醉酒,小孩引路,掐脖子引起纠纷,视频里小女孩往回跑,跟父母从包间出来找林姓官员论理,就小孩面部表情看,并无异样,也没有媒体报道的那样有多大委屈与恐慌。而后大人为小孩被“掐脖子”产生口角,双方都在酒精的作用下动气,林姓官员言语过激,事态升级,有肢体接触,当事人报警,最后媒体介入炒作,媒体将该事件定性为“猥亵”,网上出现假谈判录音,声讨。

警方调查取证,双方笔录口供一致是“掐脖子”,在场人员170多人次笔录口供,都没能证实林姓官员有“猥亵”的实质行为。警方从司法公正的角度,坚持证据不足,不能立案。依法做“无罪推定”,认定林姓官员“猥亵罪”不成立。媒体不死心,继续报道女孩至今处于恐慌,停学。女孩的恐慌与停学,其实并不是来自林姓官员的“掐脖子”,而是来自杀人不眨眼的媒体。

媒体说林姓官员承认“是我干的”,可你有听到林姓官员承认“什么是他干的”吗?用大字标题标明“林嘉祥承认猥亵录音曝光”将“林嘉祥的承认”与“你认定的猥亵”相嫁接,肆意的**事实,干扰司法的公正。

杀人不眨眼的媒体,你以为你打到的是一个腐 败官员?你不但假 民 意 企图 强 奸司法的公正,你还谋杀了一个小女孩本该快乐的童年。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11-8 02:43 编辑 ]
作者: 出沒    时间: 2008-11-8 02:27

出来混的,迟早是要还,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作者: 填写    时间: 2008-11-8 02:45

沈彬:注意,对林嘉祥也必须无罪推定
2008-11-07 14:31 来源:荆楚网 作者:沈彬  进入论坛 共 19 条评论

  深圳警方公布了“猥亵案”的调查结果,不构成犯罪,不出所料,果然引发了新一轮对法律公正的质疑,不少“意见领袖”们在评论中或明或暗地认为:里面有猫腻,这与普通网民形成了共鸣,甚至认定如果中国也适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林必判有罪(童大焕语,《东方早报》11月6日),这让互联网上弥漫着一股“江湖儿女快意恩仇”的暴戾气息。
  应该说这是从一个错误的前提——林嘉祥利用公权“猥亵”女童证据确凿,经过错误的“司法推理”,得出了N个错误的结论,进而集体性地沉浸在对所谓“司法不公”的悲情情景剧中。
  请大家在义愤填膺之前,先做深呼吸,对自己重复一遍:对所有犯罪嫌疑人必须疑罪从无,而不是“举证责任倒置”,让当事人自证清白。佘祥林、聂树斌冤案中我们疾呼“无罪推定”,为什么面对脑满肠肥、酒气醺醺的林**,我们就忘了法治原则?
  是的,林是**,所以作为高级官员,已经因为他的那段错误的“屁民”言论,付出了**代价;但在刑事司法上,他也是一个普通公民,必须适用无罪推定,而绝对不是“群众公审大会”。
  我已经撰文指出“猥亵案”的基本事实就是:林卡了女童脖子,并往男厕所拉;女童从未指控林还有其他举动,特别是没有碰过她的敏感部位,因此猥亵罪指控很难成立(《有些罪行只有老天才能审判》见《东方早报》11月2日),这也是现在深圳警方调查的结果。
  然而,不少“意见领袖”,不知是屈从于民粹主义的“正义感”,还是缺乏必要法律知识,固执地忘记了自己大声疾呼的“无罪推论”,前有维权人士郝劲松分不清“犯罪中止”和“未遂”就认定林是“**未遂”,后有童大焕先生操起了自己本不熟悉的证据法说明“形成证据链”,还搬出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可是何教授的原话是“可以认定当时有侵害女童合法权利的事实发生”,卡脖子也就是“侵害合法权利”啊,何教授可从未认定过有猥亵罪行啊,这恐怕就是非专业人士对专业法律的误解,想想律师总统克林顿那句“我没有和莱文斯基小姐发生过性关系”吧!客观地说,在任何一个合格的中国律师、检察官、法官和刑事警官看来,林的猥亵罪都是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
  然而,很多中国人不愿意相信法律的专业性,而相信想象中的美国“陪审团”,或者说他们宁愿相信“多数人的**”;他们恰恰忘记了美国是法律专业化最高的国家,司法上最强调专业性,是最不“**”的地方,法官都从来不是选出来的。如果说判案子要“一人一票”的**,那就不是陪审团,而是全民公决。事实上,陪审团只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对控辩双方的法律陈述做出普通人的判断。这个案子搬到美国,陪审团在律师的引导之下,也很难认定林有罪。辛普森被判无罪本身就说明美国陪审团绝对不是中国人想象的“群众**”。
  在许霆案里,有网友说:如果法院判决跟绝大多数人的意见相反,那就是错的。我想这是中国法治和**之路还很漫长的表现,司法权作为一种和行政、立法权相对应的权力,是一种消极权力和稳定的权力,应该按既有法律和法理运作,而不应该“主动迎合**”。
  当群众的“常识”和司法机关的专业判断出现严重对立时,我们有没有机制提供权威、公正、中立的第三方,来向普通民众深入浅出地解释其中原委,使民众不至对司法公正产生误解呢?这是林案留给我们的思考。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11-8 02:52 编辑 ]
作者: 填写    时间: 2008-11-8 04:01

原帖由 京A32777 于 2008-11-7 11:05 发表
不知道‘鸡奸’是啥意思?和‘公鸡’有关吗?

作者: elfin    时间: 2008-11-9 04:03

海妹姐想想男的怎么强 奸男的,或者是说,当事其中一方在被 迫而非自愿的情况下,利用肛 门进行性行为,基本上就是”鸡奸”的定义了。虽然有时候也被泛指男同性恋者之间的性行为。

关于公鸡,网上这么写的:
“亦有指中國文化中養飼雞的歷史悠久,在長期照料雞隻的情況下觀察得出雞隻的交配過程,由於雌性雞隻的性器官較接近背部,故雞隻交配多數採用人類性 交中稱為"後入"的姿勢,故亦近交男子肛 交的模樣,所以把強逼性進行肛 交行為稱為雞姦。”

不知道有没谁养过鸡?

[ 本帖最后由 elfin 于 2008-11-9 04:06 编辑 ]
作者: 沉默暴风    时间: 2008-11-9 04:25


作者: 京A32777    时间: 2008-11-11 11:57

原帖由 elfin 于 2008-11-9 04:03 发表
海妹姐想想男的怎么强 奸男的,或者是说,当事其中一方在被 迫而非自愿的情况下,利用肛 门进行性行为,基本上就是”鸡奸”的定义了。虽然有时候也被泛指男同性恋者之间的性行为。

关于公鸡,网上这么写的:
“亦 ...
真恶心 真**


谢谢你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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