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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可以几个人共同抚养一个孩子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张海妹    时间: 2008-5-26 10:54     标题: [讨论]——可以几个人共同抚养一个孩子吗?

我这两天一直在想,要是把所有的人全接走就好了,为什么要留在当地呢?又不安全,又不卫生,还要转移那么多物资。特别是孩子们,全转到外地上课先,上学不能耽误啊。

反正哪里都能暂时安置啊,何不上条件好些的地方,先让部队清理现场嘛,

我想收养一个孩子,可是我真的没那个经济能力,要是有人收养,我一定常过去看看,转学的学校,不收他们学费就是了嘛。

我就想和北京的朋友共同抚养一个孩子,大家集资呢?

每人50块一个月,比如说,谁条件比较好,收养了一个孩子,我们大家收养不了的,可以集资一下,也尽一份心力,也可以减轻收养人的负担。

这个可以请大家讨论一下啦。
作者: 填写    时间: 2008-5-26 12:27

目前政 府给出的政 策,单一家庭认领地震孤儿不受子女数限 制,多人合领未提及。
作者: hnzjp    时间: 2008-5-26 13:03

多人合领 想法很不错呵呵
不过现实毕竟是现实 很多史料不及的困难会摆在每个人眼前
其实规定了必须是没有儿女和上了年纪的人才可以领养是有道理的(除了有血缘关系)
作者: 猩猩    时间: 2008-5-28 01:56

目前听说已经禁止领养了

领养是一件严肃的事情

要对孩子负责
作者: 霓裳羽衣    时间: 2008-5-29 16:17

有一些孩子还是可以找到亲人的,等地震过了再说吧
作者: happyhare    时间: 2008-5-29 16:20

可以考虑助养吧,主要是提供经济上的支持。
我也有这个想法,毕竟领养不是闹着玩的,要对孩子负责到底。如果可能,希望能见到孩子,知道他/她需要什么,提供自己力所能及的帮助。
其实孩子更需要的是一个完整的家,给他/她温暖的家。不管是出于什么愿望,真心希望领养孤儿的家庭能给孩子关爱,千万不要给孩子二次伤害。
作者: zyh_1012    时间: 2008-5-29 22:48

原帖由 张海妹 于 2008-5-26 10:54 发表
我这两天一直在想,要是把所有的人全接走就好了,为什么要留在当地呢?又不安全,又不卫生,还要转移那么多物资。特别是孩子们,全转到外地上课先,上学不能耽误啊。

反正哪里都能暂时安置啊,何不上条件好些的地 ...
海妹放心把,徐州好多小学都安置了四川的孩子上学-----待遇很好,费用全免。想必全国一盘棋。
我就担心别有浑水摸鱼的(非灾区的)。

[ 本帖最后由 zyh_1012 于 2008-5-29 22:50 编辑 ]
作者: 京A32777    时间: 2008-5-30 11:11

原帖由 zyh_1012 于 2008-5-29 22:48 发表
海妹放心把,徐州好多小学都安置了四川的孩子上学-----待遇很好,费用全免。想必全国一盘棋。
我就担心别有浑水摸鱼的(非灾区的)。
嗯,那是好事呀,你们徐州做的真好,真务实,值得表扬啊!

非灾区能敢冒充灾区的,想必也是家庭困难的人士,有点钱的中国人,哪个不是好面子的啊,估计不会冒充的。
作者: 狼化石    时间: 2008-6-17 15:27

曾为教师的我,现在最关注的是范美忠老师,同样是受灾者的他,却被野蛮开除,着实令人同情,这是中华民族的悲剧……由此可见,虽然高楼大厦比比皆是,但我们离一个文明的社会,一个人文的社会,其实还很远……
中国人什么时候能有点人味儿呢?不去做神,不去做鬼,像个人不行吗?不逼人去死不行吗?不逼人伪善不行吗?不那么道貌岸然不行吗?不那么上窜下跳扣帽子不行吗?那些虚伪的卫道士,有功夫多多扪心自问、多多学会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不行吗?
想想我们的道德,到了21世纪了,居然仍然像中世纪一样,恬不知耻地告诉大众:只有去死,才是符合所谓道德底线的……不寒而栗啊!
作者: 填写    时间: 2008-6-17 22:42

跑就跑吧,但跑完后把自己装扮成真小人的说詞,让人鄙视。试图通过提升讨论高度,掩饰其潜意识里自私行为与失职行为,够无耻的。。灾难面前,我们不需要“逃跑自由主义”。。

下岗还有脸叫嚣“我要捍卫我的权利和尊严”。。连最起码的,公民除了权利还有义务,教师除了职责还有义务都忘了?教师法里是没有规定教师有为学生牺牲的职责,但教师法里有规定教师有“爱护全体学生”的义务,地震来了,把学生扔一边,自个儿先跑路了,这是“爱护全体学生”的行为吗?

作为学校主体的教师,是安全事故发生时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与直接责任人。别以为法规耐何不了你,亏得学生无恙啊,若有学生死亡也有条例能治你,也有刑法能制裁你。

http://www.edu.cn/20060712/3199459.shtml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整个叫嚣“逃跑自由主义”事件中,范跑跑不是最悲哀的,最悲哀的恰恰是范跑跑的粉丝,正是他们把范跑跑拥戴成了“逃跑英雄”。学过西方“自由主义”的都知道,在“自由主义”中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自由与责任也是成正比的。我们在享受越多的自由时,需要承担越大的责任。把“逃跑自由”看成普世价值的“自由主义”,那是对“自由主义”完完全全的无耻亵渎。
作者: gallin    时间: 2008-6-19 01:26

晕!
都是B2的错,
俺刚才打开论坛,
一眼看到这个帖,
把【讨论】看成了【讨厌】,
相当讨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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